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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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尚欠的借款本金62195.25元及相应的利息(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利息、罚息及复利总计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7日起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7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