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泸州卓源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泸州卓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租金272428.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欠付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9元,财产保全费2160元,合计5269元,由被告***、泸州卓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泸州卓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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