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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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雅图实业有限公司 韶关市赛宝金属有限公司 泸水华盛建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民初6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民初6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东方雅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付合同约定的未送达钢材共计297.759吨给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型号为三级螺纹钢筋HRB400EФ18计251.951吨、三级螺纹钢筋HRB400EФ20计22.904吨、三级螺纹钢筋HRB400EФ22计22.904吨); 三、广东东方雅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46737.16元。 四、广东东方雅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23554.37元钢材价款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中,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以723554.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至广东东方雅图实业有限公司将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交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723554.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27元,由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12.7元,广东东方雅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914.3元。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22127元,其多预交的19914.3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广东东方雅图实业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19914.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44.45元,由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44.45元,广东东方雅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600元。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7.45元,其多预交的847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广东东方雅图实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8473元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