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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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406民初56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凤山,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