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顺达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海川物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省顺达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4024.05元+7257.82元=291281.87元的60%即174769.12元,扣除垫付的7257.82元后给付余款167511.3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沈阳海川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78元,由原告***承担1071.20元,被告吉林省顺达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60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8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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