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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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顺达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海川物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顺达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4024.05元+7257.82元=291281.87元的60%即174769.12元,扣除垫付的7257.82元后给付余款167511.3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沈阳海川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78元,由原告***承担1071.20元,被告吉林省顺达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60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8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