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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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余市弘毅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新余市弘毅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2168200元及其利息130092元; 三、上诉人***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上诉人新余市弘毅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41元,由上诉人新余市弘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846元(上诉人***连带清偿),被上诉人***负担5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