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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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9)粤522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9)粤522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4817.3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5.45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支公司负担655元,***负担551.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94.11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支公司负担1,710元,***负担1,185.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