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楚雄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川国建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川国建劳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楚雄市鹿城福顺达建材租赁站租金、租赁物赔偿款、运费580125.57元;

二、由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川国建劳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楚雄市鹿城福顺达建材租赁站违约金116025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楚雄市鹿城福顺达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1元,由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川国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957元(未交),由原告楚雄市鹿城福顺达建材租赁站负担2674元(已交)。

上述执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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