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s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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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城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自建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100***********060)以及《银行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00***********728)。 二、被告***应偿还合同编号为100***********060的《个人购房/自建房借款担保合同》和合同编号为100***********728的《银行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737957.57元并支付利息17300.38元给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城支行(该利息已按合同约定计至2019年6月20日,2019年6月21日起的利息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贷款还清时止)。 三、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城支行对抵押物【位于高州市南湖三区150号E-2幢202房的房地产(2018)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747号及高州市南湖三区E-2幢一楼储物间(2018)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757号】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合同编号为100***********060的《个人购房/自建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查询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上述第二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