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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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岸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48391.36元(该利息已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2019年7月20日,从2019年7月21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还清时止)给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岸支行。 二、驳回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