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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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给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城支行。 二、被告***、***应支付借款利息21200.67元给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城支行(该利息已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从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城支行对抵押物〔位于茂名新福四路188号大院1号901房(不动产权证号:C5600279C1338510)和位于茂名新福四路188号大院7、8号首层9号房(不动产权证号:C5600280C1338511)〕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查询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1元,保全费1798元,合计175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