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百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百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6500元; 二、驳回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7元,由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4元;由被告福建百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