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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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39000元,给付利息22424.14元,并按本金39000元,月利率12.110001‰,自2018年7月19日起计算利息至贷款还清为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