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85273.28元及利息(以285273.2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5元,减半收取计2823元,由***负担(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45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