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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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车辆租赁费18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元,由***承担884元,由***承担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或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9-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