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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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保险金82,652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预交),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