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华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致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弘信创业工场(资阳)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燕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弘信创业工场(资阳)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款2,882,082.64元及工程款利息(利息以应付工程款2,882,082.6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弘信创业工场(资阳)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及修复费用173,056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4,6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81元,保全费5000元,本诉案件鉴定费500,000元,反诉案件鉴定费5000元,合计596,5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9,911元(已交纳589,67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弘信创业工场(资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66,648元(已交纳6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