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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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8民初3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材料款及运费134800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兴文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8民初3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对兴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原审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