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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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29,426.09元; 二、被告***、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项129426.09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8年10月9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4,349元,减半收取计2,17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