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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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中盐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沂利泓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50万元,并自2019年4月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岭南发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中盐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中盐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沂利泓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650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中盐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948.5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中盐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