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融君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国融君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英路览胜2995CC越野乘用车(车架号:SALWA2VF7GA124022、发动机号:16102400521306PS),支付违约金144487.2元;

二、若被告***无法返还上述车辆,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另应赔偿原告国融君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购车款损失775800元;

三、驳回原告国融君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交案件受理费15172元,减半收取75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国融君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3584元,由被告***负担9002元。

原告国融君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15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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