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6570号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

负责人:李峰,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灼玮,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7月22日

待裁事项: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78元,由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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