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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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梧州国海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5民初6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5民初6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梧州国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房款的违约金11106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515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156元,由上诉人梧州国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案件受理费252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梧州国海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522元,由***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梧州国海置业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