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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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定市刘氏鑫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保定市刘氏鑫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代收货款及运费181124元; 二、驳回保定市刘氏鑫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