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
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明拓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执保65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该银行行长。

被申请人: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大水。

被申请人:明拓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陶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侯保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大水。

被申请人:田大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田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胡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申请人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明拓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田大水、田歌、胡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19)冀06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继续冻结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明拓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田大水、田歌、胡玉玲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依据本院(2019)冀06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了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一、网络续行冻结明拓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包头分行账户49×××44存款人民币770000.00元(实际冻结89522.59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

二、续行冻结明拓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包头分行52×××39账号内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实际冻结468691.84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

三、续行冻结明拓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包头分行52×××20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

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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