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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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正祥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汇票金额40000000元,并从2017年1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正祥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360000元; 三、被告江苏凯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力德科技有限公司、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10元,由被告正祥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江苏凯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力德科技有限公司、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