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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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华凯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 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0执27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悦枫、王云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鹏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作出(2019)苏0830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中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525元; 二、被告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中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125元;三、被告南通华凯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中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825元;四、驳回原告江苏中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1271.5元,由原告江苏中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5元;被告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0元;被告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负担310元;被告南通华凯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分别向被执行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该邮件显示已签收,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2019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于2019年8月22、11月25日分别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4、根据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8月16日的查询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出具委托调查函委托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调查被执行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现暂未回复。 6、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出具委托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7、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委托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港经济开发区又××沙南主江提外1幢、2幢、3幢的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且该房产均设定抵押权,本案不宜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以发送短信形式将被执行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除上述查封的财产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在本案立案之初首次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时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你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出现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66365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代银 审判员 吴银国 审判员 赵学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笑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