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枣庄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枣庄超越玉米淀粉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枣庄市大千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枣庄市大千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款项4034264.27元及违约金(以4034264.27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5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计算); 二、被告枣庄超越玉米淀粉有限公司、枣庄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枣庄市大千塑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