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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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昭通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昭通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881167.60元,以及计算至2018年8月17日的利息15304397.34元,本息合计50185564.94元; 二、由被告昭通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4881167.6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11617.00元,由被告昭通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85100.00元;原告***承担1265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