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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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优正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监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64149.13元及利息(以364149.13元工程款为基数,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制作之日即2019年12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的利息); 二、本案鉴定费用5000元,由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监狱负担1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4.52元,减半收取计6902.26元,由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67.26元,被告福海监狱负担3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