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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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15执196号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周乃位、信阳市羊山新区福乐家超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乃位、信阳市羊山新区福乐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5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乃位的银行存款3615元(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00元、案件受理费65元,本案执行费50元),已将其中3565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