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来宾市宝晨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维持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401号判决的第三、四、五项,即“原告来宾市宝晨化工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341元”、“原告来宾市宝晨化工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284.50元”及“驳回原告来宾市宝晨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撤销同一判决第一、二项,即“原告来宾市宝晨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10054.71元”、“原告来宾市宝晨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330.8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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