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来宾市宝晨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维持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401号判决的第三、四、五项,即“原告来宾市宝晨化工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341元”、“原告来宾市宝晨化工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284.50元”及“驳回原告来宾市宝晨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撤销同一判决第一、二项,即“原告来宾市宝晨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10054.71元”、“原告来宾市宝晨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330.8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