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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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人民币299414.13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平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6元,减半收取计币6158元(***实际缴纳6158元),由原告***承担3993元,被告***承担2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