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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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理赔款26560.91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币232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