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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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计62000元,该款项汇入户名为***、账户为62×××18,账户为中国工商银行宜春分行的账户内。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计306485.34元。该款项汇入户名为***、账户为62×××18,账户为中国工商银行宜春分行的账户内。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21元,减半收取计币3460.5元,由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