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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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尚邦高性能复合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玲珑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尚邦高性能复合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市玲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35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9年1月29日起,以1355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已多付的16200元利息在实际履行中予以抵扣。 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市玲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54元,减半收取10577元,由被告河南尚邦高性能复合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10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玲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