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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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234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滁州鑫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滁州鑫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滁州鑫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滁州鑫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齐丽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雯 审理报告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滁州鑫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滁州鑫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滁州鑫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主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