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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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郑州超之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赔偿四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4090.21元,其中25518元支付给被告***,下余198572.21元支付给四原告。 二、被告郑州超之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四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093.50元。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5元,由四原告负担163元,由被告郑州超之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482元(已扣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