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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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 十堰市利通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宝特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20.5元,在交强险车损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以上共计3120.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车辆损费用49508.8元﹤(车损63086元-2000元+施救费800元)×80%=49508.8元﹥; 三、被告十堰市利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3150元、剩余车辆损失12377.2元﹤(车损63086元-2000元+施救费800元)×20%=12377.2元﹥,以上合计15527.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承担66元,由被告十堰市利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 |
裁判日期 | 202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