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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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湖北乐门水泥有限公司在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82×××79)的银行存款225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湖北乐门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人民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42×××68)的银行存款225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湖北乐门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跃进门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8×××69)的银行存款225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湖北乐门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电站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7×××16)的银行存款2418708.33元予以冻结;冻结总金额为9168708.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湖北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