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大冶市骏峰冶金原料有限公司
黄石东楚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冶市骏峰冶金原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675000元、利息21268.07元、罚息70075.72元,复利1680.44元、律师代理费9000元,共计人民币1777024.23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黄石东楚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大冶市骏峰冶金原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3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5397元,由被告大冶市骏峰冶金原料有限公司、黄石东楚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6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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