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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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42470元,合计5247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5335.3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5.85元,由原告***负担1095.8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18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担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