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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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口宝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张家口宝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汽车租赁协议》,解除时间为被告***返还租赁汽车冀G×××××号车之日,即2019年12月20日;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宝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的租金21960元(1830元/月×12月)及违约金4414.27元[4392元(21960元×20%)+22.27元(1830元/30天×1‰×365天)],合计26374.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36元,减半收取计229.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