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高新盛华热力有限公司 张家口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高新盛华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7年采暖费人民币373047.42元;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高新盛华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6元,由被告***承担6328元,原告张家口高新盛华热力有限公司承担2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