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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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1.从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按照本金50000元,月利率9.579167‰计算利息;2.从2019年3月31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本金50000元,月利率9.579167‰上浮50%计算利息,已结利息2.13元从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第一项中被告***应当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