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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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8653.77元、误工费17270元、残疾赔偿金6790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20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2800元,共计112325.97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剩余的医疗费905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21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共计21785.3元,扣减已垫付的10000元,再赔付1178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6.12元,减半收取1563.06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1273元,原告***负担29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