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热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
承德万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汇通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热河支行截止到2020年9月1日借款95169.07元,违约金6768.23元,利息44317.33元,合计146308.63元,2020年9月2日以后的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第三条对账及还款第三项牡丹贷记卡条款第(2)项“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500.00元人民币”。2020年9月2日以后的利息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第三条对账及还款第三项牡丹贷记卡条款第(4)项“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承德万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8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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