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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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遵化市联兴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81民初295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贺霞,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遵化市联兴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兴旺寨乡马南营村。 法定代表人:左立全,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所在的居民委员会为其推荐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州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 代表人:和明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遵化市联兴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迪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英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贺霞、被告联兴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州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8105.3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218437.65元。 被告联兴运输公司辩称:一、×××车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实际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租赁期间的收益、管理、支配、使用均归被告***所有,本次事故发生在租赁期内,根据协议约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及护理费、营养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数额请法院核实;三、原告的伤残系数应为63%;四、车辆损失、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请法院酌定;五、对原告主张的罚款50元、送车费200元不予认可。 被告***辩称:一、被告***系其雇佣的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发生事故时系其实际使用,且系该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实际管理和收益人,其与被告联兴运输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该车在被告人寿财险迪庆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其他同联兴运输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告人寿财险迪庆州支公司未予答辩。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没有争议:×××登记车主联兴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人寿财险迪庆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均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2018年12月29日00时许,***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与前方同向***驾驶在快速车道内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受伤。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87644.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7元,减半收取2288.5元,由原告***负担26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026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英坤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国星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