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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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诉人***车辆损失5701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02元,中源公司评估费16090元,营口百事佳雷克萨斯4S店收取的停车费及拆装费2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6元,均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