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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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昌海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浙江昌海置业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瑞华金属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昌海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昌海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舟山市普陀瑞华金属加工厂工程款119384元,返还保修金91771元并分别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具体计算:以本金25938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本金1193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37898.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53872.6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舟山市普陀瑞华金属加工厂就上述款项其中25265.60元在浙江昌海置业有限公司案涉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开发区36-1#地块春天广场护栏、扶手、玻璃栏杆及采光顶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就上述款项其中28607元在浙江昌海置业有限公司案涉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开发区36-1#地块蔚蓝海岸护栏、扶手、玻璃栏杆及采光顶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舟山市普陀瑞华金属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5元,减半收取2327.50元,由浙江昌海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昌海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